近日,接到110指令,辖区柳莺9号门口有人醉酒躺在路边,景区公安分局柳浪派出所民警立刻处警救助,在民警将醉酒状态下的毛某某带回公安机关醒酒途中,醉酒人员毛某某不服从管理,用嘴咬一名辅警手臂,造成辅警受伤,后其在派出所内又无故殴打民警,造成民警面部软组织挫伤受伤。案发后,分局维权办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民警维权机制,第一时间前往柳浪派出所进行慰问,督导案件办理。经鉴定,被咬伤辅警构成轻微伤,毛某某的行为涉嫌袭警罪,办案机关已对嫌疑人毛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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