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等规定,对李飞飞(身份证号码:332502********0637)构成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萧山公(交)行罚决字[2020]3301092901208486号(330109290120848)处罚并执行。
2023年5月12日,李飞飞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本局申请信用修复。经本局审核,该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拟予以信用修复确认,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予以公示。
如有问题,请于本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反映,联系电话:0571-82377592。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2023年5月16日
网页分享